法律知識:淺析不當得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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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19-11-20 21:34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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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當得利是債法中的重要內容,在我們事業單位考試中,也是一個重要考點,主要的考查方式就是通過案例題的形式,考察哪種行為構成不當得利。下面,我們就分析一下,構成不當得利需要哪些條件?
一、一方獲得利益
一方獲得利益是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一。一方獲得利益是指因為產生一定的法律事實結果,使得當事人財產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積累財產、權利都屬于利益的范圍,但精神利益除外。一方獲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積極增加和利益的消極增加。利益的積極增加:例如當事人財產,權利的增強,財產,權利的消滅等情形。利益的消極增加,即當事人的利益本應該減少而并沒有減少所獲得利益的情形,例如費用等。
二、他方利益受損
他方利益受到損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實而使得財產總額減少。如果僅僅一方獲得利益,而未造成他人的損失,不構成不當得利。例如:甲租房給乙, 乙沒有獲得授權而轉租給其他人,造成房東甲的損失。
三、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
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,是指受到損失是由獲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。受損失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,它只影響義務人返還義務的范圍,其形態不必相同。例如甲把乙的古董賣給丙,甲所得到的是古董的錢,而物的所有人乙喪失了對該物所有權,也不會影響不當得利成立。
四、獲得利益及利益受損均無法律根據
盡管各個國家對不當得利的實體法律規定有所不一樣,但實質上都強調利益取得的不當性,取得利益“沒有法律的原因”沒有法律上的原因,各國表述不一,如羅馬法稱之為無原因,瑞士法稱之為無適法原因等。在我國民法稱為“沒有合法根據”與無法律上的原因,在解釋上意義相同,是不當得利構成的核心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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